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积极进取、勇于创新,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及《1066vip威尼斯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李秉德教育基金及研究生模范干部奖等各类奖学金的评定。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具有1066vip威尼斯学籍的我院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按照国家及学校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及其他各类奖学金由学院按照学校分配指标进行评定。
第六条 以推荐免试方式新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直接确定(名额单列)。
第七条 研究生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记录;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在校期间无学术不端行为;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按时缴纳学费并按期注册;
第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所修学位课程、专业课程有考试不及格者;
(二)在科研和教育教学实践中因自身原因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和较大损失者;
(三)无故不参加学校和学院要求参加的大型集体活动者;
(四)因私出国留学、因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五)处于休学状态、保留学籍者;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至少有一项学术科研成果达到B类及以上。
(二)通过大学生国家英语六级考试(有A1类论文者不受此条件限制)。
(三)学业成绩平均绩点达到3.0及以上。
第十条 学业一等奖学金在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的同时,学业成绩平均绩点要达到3.0及以上。
第十一条 研究生模范干部奖的申请条件:
(一)担任研究生干部,工作一年及以上;
(二)学业成绩平均绩点达到2.6以上;
(三)为人正直,坚持原则;工作积极主动;乐于为广大同学服务;能出色地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表现突出;
(四)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实践等活动,综合表现成绩高。
第十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按照研究生综合成绩排名依次择优评定。
研究生模范干部奖的评定,按照学生干部本人申请,学院初审,公开答辩,排序公示,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评审的程序进行。答辩委员会由教师代表、学生干部代表及普通学生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评分占40%,学生代表评分占60%。
第三章 研究生综合成绩认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综合成绩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及综合表现等方面综合认定。各部分所占比例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业成绩按照研究生上学年度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基础课成绩的平均绩点计算。
学业成绩平均绩点=3×∑{(课程成绩-50)/10×学分)}/ ∑学分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学术期刊论文、著作、应用类成果、成果奖励等按照以下标准加分:
分类 | 级别 | 加分 | |||
科研项目 | A类 | A1 | 60 | ||
A2 | 40 | ||||
A3 | 18 | ||||
B类 | 12 | ||||
C类 | 6 | ||||
D类 | 2 | ||||
学术期刊论文 | A类 | A1 | 40 | ||
A2(英文) | 20 | ||||
A2(中文) | 12 | ||||
B类 | 6 | ||||
C类 | 2 | ||||
D类 | 1 | ||||
著 作 | A类 | 18 | |||
B类 | 10 | ||||
应用类成果 | A类 | 18 | |||
B类 | 8 | ||||
C类 | 5 | ||||
D类 | 3 | ||||
成果奖励 | 研究成果奖励 | A类 | A1 | 60 | |
A2 | 40 | ||||
A3 | 18 | ||||
B类 | 8 | ||||
C类 | 5 | ||||
D类 | 3 | ||||
文艺、新闻和教学类实践成果奖励 | A类 | A2 | 40 | ||
A3 | 18 | ||||
B类 | 8 | ||||
C类 | 5 | ||||
D类 | 3 | ||||
竞赛类奖励 | A类 | A2 | 40 | ||
A3 | 18 | ||||
B类 | 8 | ||||
C类 | 5 | ||||
D类 | 3 |
第十六条 学术期刊论文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的按照基础分加分。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研究生按第一作者对待。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只对第一作者加分,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研究生按第一作者对待。第一份按照基础分加分,其余均按照基础分的20%加分。
多人合作获得其他科研成果的,按照项目申报、获奖证书上作者(负责人)等排名的次序,第一作者(负责人)按照基础分加分,第二作者(负责人)按照基础分的70%加分,第三作者(负责人)按照基础分的40%加分,第四作者(负责人)按照基础分的10%加分。
CCF推荐的A类会议论文按A1类加分,B类按照A2类加分;其他的会议论文有SCIE、EI或CPCI检索证明的,按照B类加分,被三大检索双重检索的,按照A2类加分。
第十七条 个人荣誉按照以下标准加分:
荣誉等级 | 国家 | 省级 | 校(市)级 | 院级 |
基础加分 | 10 | 5 | 2 | 1 |
第十八条 主持学校或者学院科研项目的,按照D类项目加分。
第十九条 参加学校、学院统一组织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加1分。
第二十条 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者,加1分。
第二十一条 担任学校、学院研究生干部满一学年,并经考核合格者,加1分。
第二十二条 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学术报告会、文体活动每次加0.1分。该项加分以学院正式公布的活动参加者名单为加分依据。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综合成绩认定须凭已经见刊的论文、权利证书、奖励证书等各类有效证明材料作为加分依据。
外文期刊有DOI号或者录用通知并由导师签字的视为已见刊,定级依据以有资质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索证明为准,无法出具检索证明时级别由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中文期刊已公开发表或者有录用通知及缴费凭证并由导师签字的视为见刊,公开发表以CNKI数据库检索到为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但综合成绩认定时,科研成绩及综合表现成绩的各类认定依据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续获得奖学金,将取消其在校期间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资格,追回已发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者纪律处分。
第四章 评审组织、要求与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院成立5~9人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统筹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及优秀研究生干部奖评选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等组成,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各类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研究生本人须按要求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确定初评名单。
(三)评审结果在全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后,评审结果上报研究生院。
第二十九条 为扩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学院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按照学校分配的名额实行差额评审。
第三十条 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逾期不再受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1066vip威尼斯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2015 年 12 月 3 日修订)停止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科研成果及竞赛类奖励分类以《1066vip威尼斯教学科研项目、成果分类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学校规定为准。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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